环境公益诉讼应多向污染企业“亮剑”
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4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读了这则新闻,笔者不禁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威力而叫好。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增多。因此,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话题回到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4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一方面,“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表明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天价”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对于污染企业而言,不啻是当头棒喝。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主被判刑,而且还要承担如此大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对当事企业来说明显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此大的违法犯罪成本,足以让污染企业长“记性”。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的审判,不应止于判决结果,应更多引起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性的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只有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环境污染企业“心有余悸”。作为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公益诉讼就应多向污染企业“亮剑”。(张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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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4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读了这则新闻,笔者不禁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威力而叫好。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增多。因此,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话题回到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4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一方面,“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表明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天价”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对于污染企业而言,不啻是当头棒喝。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主被判刑,而且还要承担如此大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对当事企业来说明显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此大的违法犯罪成本,足以让污染企业长“记性”。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的审判,不应止于判决结果,应更多引起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性的思考,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只有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环境污染企业“心有余悸”。作为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公益诉讼就应多向污染企业“亮剑”。(张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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