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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15部门印发《行动计划》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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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围绕19条措施积极推动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促进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行动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

《行动计划》强调,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行动计划》明确,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

《行动计划》要求,以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设施配置率。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突出引导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人才队伍建设

《行动计划》规定,以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和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医护人员、儿科医护人员、妇女保健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为核心,开展以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知识技能为重点的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专业人才队伍。

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行动计划》指出,将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政策制度建立,特别是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价体系。在《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年度安排中,全面部署推进。加强科技支撑,鼓励开展母乳喂养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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