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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8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工作场所认定存争议 举证责任分配有问题

西安一仓库管理员历经波折终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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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陶某在公司仓库区域房顶处,不慎触电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电损伤并火焰烧伤55%,吸入性损伤。由此引发了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3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其工伤予以确认。

陶某系陕西华德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2020年5月26日下午三点,陶某从公司仓库南面墙壁的窟窿穿过,进入隔壁南院落,欲通过隔壁南院落处的楼梯爬上顶楼,再绕回仓库顶楼修补顶棚漏洞。

在爬上隔壁南院落顶楼时,不慎触电并引发全身着火。为自救,陶某不断在地面滚动以求扑灭身上火焰,后跌落在最南边紧挨着的小楼楼顶。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陶某为全身多处电损伤并火焰烧伤55%(Ⅲ度29%,深2度26%),吸入性损伤。

2020年6月22日,该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不予确认。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仍不予确认。

同年5月6日,该公司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11月17日,法院下发判决,责令雁塔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22年3月11日,雁塔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陶某工伤予以确认。

“本案中,工作场所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其存在争议的难点所在。”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陕西省总工会公益律师李清认为。

2021年初,李清和实习律师夏玲受陶某父亲委托办理此案,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与整理的事发现场相关照片、录像,第一发现人门卫的录像、相关案例检索报告提交至市人社局。

工伤认定需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该案起初不予认定,就是因为他们认为陶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就推论陶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李清及实习律师的走访,以及与相关人员的谈话获悉:陶某是在前往公司仓库顶楼修复顶棚漏洞时,不慎触电烧伤且导致肌肉紧张僵硬,而跌落到公司仓库南隔壁其他院落房顶。陶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只是最后被救的地点在公司南隔壁院落房顶。

“职工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非再要求劳动者举证所受伤害系工伤。”李清解释道。

陶某作为公司仓库管理员,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他的工作范围包括仓库屋顶维修,但上述事务的完成也是陶某作为公司仓库管理员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范围的表现,属于为用人单位利益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有关劳动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人社局的重点均在无法查清陶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对员工所受伤害原因不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相关证据应当达到何种标准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李清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考虑到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对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工伤事故中的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考虑的范围之内。是否系工作原因难以查明时,可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因工作原因受伤作出推定。”

□本报记者  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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