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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0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济南一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拒付加班费

员工通过邮件证实加班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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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一动画师李某与济南某影视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1天。2015年5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截至2018年5月。

2016年3月,27岁的李某考虑到“婚后不能天天加班,待遇不是很好,得换个工作”,便向影视公司提出辞职。当天,影视公司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离职后,填写了员工交接清单及员工离职调查表。李某顺利办完离职手续,向公司提及加班费一事,遭到公司反驳。

2016年12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经仲裁,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面对该仲裁结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先后诉至法院。

案件庭审期间,李某称,入职后,单位经常强制性加班,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每天加班后,自己须于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上午向项目负责人张某发送加班邮件及加班内容。所以,自己的离职应当属于被迫离职。离职调查表亦写明辞职原因系“单位强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且该调查表还有负责人的签名。为证实自己的加班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加班时向公司发的邮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本案中,结合李某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加班邮件等证据,足可证实影视公司存在延长工作日工时、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的情形。

经核算,影视公司欠付李某加班费共计8541.28元。李某以“在职期间经常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诉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影视公司限期内向李某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6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丛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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