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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98期:第02版 综合

实现“幼有所育”

国家卫健委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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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 月6 日电(记者 李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 个方面,提出了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0 %等1 4 条基本要求。

根据通知,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备案与监督管理。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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