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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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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华)为了进一步提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划定不同标准,因战致残的调整为每年8910元至80140元;因公致残的调整为每年7620元至77610元;因病致残的调整为每年25440元至7506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5557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25070元。

针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2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进行调整,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通知还调整了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此外,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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