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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8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造成退学应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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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维)8 月1 5 日,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 月3 1 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定,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小学、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休学、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给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转)学及退费手续。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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