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日可否扣三日工资当罚款
■案情简介
刘某于2 0 2 0 年5 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月工资为3 5 0 0 元及奖金提成,负责客户维护与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
2 0 2 1 年6 月,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商贸公司请事假3 天,但因个人事情未能如期完成,刘某向公司继续请事假,但未能明确具体请假期限。商贸公司因此拒绝批准刘某的事假,要求刘某及时回岗工作。刘某收到返岗通知后没有到岗,直至个人事情处理完毕才到岗,此时已旷工长达5 日。
商贸公司虽对刘某的行为比较反感,但对刘某的工作能力还是比较认可,因此,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每旷工一日需缴纳三日工资作为罚款的规定,扣除了刘某相应数额的工资作为罚款。2 0 2 1 年8 月,刘某辞职,并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返还扣款。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向刘某返还部分罚款。
■案件分析
这则案例中,企业所谓的罚款,应属于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该条例已被废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用工权虽更大程度上交由企业自行处理,但经济处罚在行使主体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
对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是一般应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组织内必须拥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而我国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企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经济处罚权。
本案中,商贸公司以旷工为由,按照员工每旷工一日需缴纳三日工资作为罚款的标准扣罚员工工资,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应予退还。但是,鉴于刘某旷工事实明显存在,旷工当天没有为商贸公司提供实际有效劳动,不应得到旷工当日劳动报酬,故罚款中的当日工资不应退还。 □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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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 0 2 0 年5 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月工资为3 5 0 0 元及奖金提成,负责客户维护与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
2 0 2 1 年6 月,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商贸公司请事假3 天,但因个人事情未能如期完成,刘某向公司继续请事假,但未能明确具体请假期限。商贸公司因此拒绝批准刘某的事假,要求刘某及时回岗工作。刘某收到返岗通知后没有到岗,直至个人事情处理完毕才到岗,此时已旷工长达5 日。
商贸公司虽对刘某的行为比较反感,但对刘某的工作能力还是比较认可,因此,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每旷工一日需缴纳三日工资作为罚款的规定,扣除了刘某相应数额的工资作为罚款。2 0 2 1 年8 月,刘某辞职,并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返还扣款。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向刘某返还部分罚款。
■案件分析
这则案例中,企业所谓的罚款,应属于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该条例已被废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用工权虽更大程度上交由企业自行处理,但经济处罚在行使主体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
对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是一般应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组织内必须拥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而我国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企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经济处罚权。
本案中,商贸公司以旷工为由,按照员工每旷工一日需缴纳三日工资作为罚款的标准扣罚员工工资,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应予退还。但是,鉴于刘某旷工事实明显存在,旷工当天没有为商贸公司提供实际有效劳动,不应得到旷工当日劳动报酬,故罚款中的当日工资不应退还。 □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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