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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3期:第03版 劳权

终止劳动合同须“从头至尾”计算补偿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老员工,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8800元。前不久,人事经理找我谈话,说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不再与我续约。

对于企业的“无情”,我只能表示理解,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我与企业发生了争议。我在2008年之前,服务于同一集团下的另一家单位,共有8年工龄。2008年后,我当时服务的单位倒闭了,集团将我的劳动关系转移到现单位,我认为我的调动是集团所为,工龄应该整体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应该“从头至尾”算。但现在的企业认为,他们只认在他们企业的工龄,其他一概不认。

请问,我与单位谁对谁错?

读者  钟建国

钟建国同志:

您好。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至今已有越来越多的职工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地域性特点,有许多法律的运用,需要看时效,经济补偿金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亦无不续签之念,用人单位主动找你,要求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你在2008年之前有8年工龄,2008年之后在同一企业工作至今。你现在服务的企业只认你的本企业工龄,是有问题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当时是由集团从其下属另一个单位安排到现在的企业工作,这种安排是组织决定,当然你也是同意的。所以,只要当时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现在就可以连续计算。但切记,《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开始施行的,在此之前,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从头至尾”计算,而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起算。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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