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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9期:第03版 综合

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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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和问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托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联网监督机制,并按照联网监督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对国有资产整体监管情况,总体资产负债、总体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及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重大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交易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重要情况。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追责程序: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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