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公司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项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对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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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对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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