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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4期:第02版 综合

缓解停车难

西安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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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静)1月4日起,《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开始实施,将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根据规定,即日起西安将明确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应设置访客车位、非机动车位,商品房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鼓励建设项目自行超配建停车位,并降低机械车位占比要求;提升居住、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矛盾较大类建设项目的车位配建标准。

近年来,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由2018年的323.83万辆增长到2021年末的445.38万辆,增幅为37.5%,加之地铁网络效应发挥之后轨道交通出行大幅度增加,“禁摩令”正式解除后摩托车爆发式增长,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场需要更大面积,部分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已不能适应停车需求发展,亟需优化停车分区,并对建筑物类型进行补充完善。

面向交通新格局优化停车分区

标准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全市各区及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全市各区及开发区(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内其他地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此外,标准在停车分区脉络基础上,结合现状和规划城市用地情况、路网运行情况、轨道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对停车分区进行了优化。

建设项目须配建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

标准明确,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其中,机动车停车位包括一般机动车停车位、访客车位以及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城镇住宅类中的商品房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8%;访客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5%,且不得出售或出租,不应设置为子母车位或微型车位,访客车位宜紧邻建设项目出入口或地下坡道出入口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标准规定,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宜单独设置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另外,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按照每个车位至少1.5平方米计算停车场面积,停车场可供各类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

明确各类公共建筑配建车位要求

据了解,综合国家、西安市相关政策,该标准对建筑物分类进行了调整,由“11个大类、41个中类”调整为“6个一级类、17个二级类、49个建筑物类型”,新增了“共有产权房,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特殊学校,社区医疗、独立诊所,血站、急救中心(站)、疾控中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康体设施”等类别。

标准明确,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应提高,且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商务金融办公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提高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对新增的独立门诊、社区医疗、血站、急救中心(站)、疾控中心建筑物机动车位配建提出要求,满足停车需求;提高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增加其图书馆、体育场馆配建要求,提高其保障性住房机动车位配建要求;配建有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轨道端头站周边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不进行折减。

此外,标准提高了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单车的车位数量,规定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或共享单车车位的项目,且每处车位数不小于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含公共自行车车位和共享单车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5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40%,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自行车车位或共享单车车位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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