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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06期:第02版 综合

国家医保局答复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医保支付——

线上医保报销不能“打折扣”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互联网+”医疗服务,一般指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但“互联网+”医疗最大的难点,就是医保报销问题。网上看病能否纳入医保报销,关系到“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

针对大众关注的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费用能否纳入医保,近日国家医保局答复,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这样,线上线下医保报销一视同仁,促进了公平竞争,患者线上看病、购药,报销医保同样方便又快捷,利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除危重病患必须就医外,当然会首选“互联网+”医疗,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新业态发展。

线上医保报销问题不能拖后腿

“互联网+”医疗突破医疗资源分布在时间和空间等方面诸多限制,让广大患者“少跑腿”,坐在家中就能获得相对优质的医疗服务。这种与时俱进全新业态的线上医疗服务,给患者看病、购药带来了便捷。但线上医保报销不能“打折扣”拖后腿,否则将成为“绊脚石”,阻碍“互联网+”医疗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比如,按照现行医保政策,一些冠心病、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只有到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复诊、购药,才能进行医保报销,如果患者在线上看病、购药,不在线上医保报销的目录内,则无法报销;而线上医保报销降低比例的话,也将增加患者负担。患者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就不会选择“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此,线上医保报销打了折扣,“互联网+”医疗将得不到患者广泛支持和配合,也就很难推广下去。

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引导审核

在国家医保局的答复中明确,在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在收费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

若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除此之外,国家医保局强调,要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网上看病医保支付政策早有规定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曾专门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除“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这一条外,对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2022年,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慢性病人的用药需求,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且开具了处方,发生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当地的医保规定进行支付,参保人就像在实体医院的刷卡和购药一样,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个人仅仅需要负担个人自付的部分。

而此次国家医保局的答复,强调“互联网+”医疗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充分保障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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