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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最高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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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7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7月13日正式实施,根据举报贡献大小,举报人可获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对比以往举报奖励标准,《实施细则》将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计算比例提高到5%,最高标准由之前的5000元提高到10万元。

《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出台实施,目的是提高奖励标准重奖举报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特别提醒的是举报人如果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实施细则》还重点细化了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各类行为和奖励兑付工作要求、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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