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第8436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相关人员取得监督证件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6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条例(草案)》明确,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属于政府的层级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为了防止乱监督、滥监督,《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省人民政府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培训考试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