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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73期:第03版 劳权

职工对工作地点存在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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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也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那么,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地点发生争执时,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陈女士所在公司事先没有与职工协商,便在拟定格式劳动合同文本时,将工作地点统一确定为“国内”。2023年8月11日,她到该公司应聘,经各项考核合格,公司决定录用到销售部任副经理。起初,她以为自己只是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上班,没有多想便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将她调往千里之外的分公司工作。她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以双方对工作地点已有约定为由,要求她限期到岗,否则,将按违纪处理。陈女士想知道:她可以拒绝公司的安排吗?

【点评】陈女士有权拒绝公司让她到外地上班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在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格式文本中将工作地点模糊约定为“国内”,该做法不仅回避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国内”对陈女士没有约束力,在陈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要求她必须到外地工作。若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陈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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