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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激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人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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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加强保障支持,激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人才活力。”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姜建春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说,《条例(修订草案)》聚焦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将实践检验的科技体制改革成果举措吸收为地方性法规条文。

《条例(修订草案)》体现地方特色,突出陕西科技创新时代任务。新增“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专章,以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新增西安“双中心”建设条款,以聚合各方力量建设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新增“秦创原”建设条款;支持杨凌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核心区和新时代乡村振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

《条例(修订草案)》注重融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工作”;提出要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提出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投资兴办或者共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培育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等。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加强保障支持,激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人才活力。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制度保障和支持,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机构,加强基层科学技术服务管理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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