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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46期:第02版 综合

《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公开征询意见

车站命名不得使用商业性建筑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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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艳芳)11月22日,西安市民政局发布消息,为健全完善西安轨道交通车站命名更名工作制度和流程,西安市民政局牵头拟制了《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根据公示稿,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所称轨道交通为本市投资、建设、运营的轨道交通系统(不包含纳入国家铁路网运营的干线铁路等交通系统);市民政局(市地名办)牵头开展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辆基地(以下简称车站)命名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站命名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并充分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可后缀方位词突出车站指位:(一)车站所在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二)车站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名称;(三)道路街巷名称;(四)以上名称因歧义、误导、指位性差,或无以上名称可选择时,可择定其他名称。

轨道交通线路的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车站名称为准,不得再行命名。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设施和机构名称;(二)不得使用双站名;(三)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四)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站名称用字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字

车站名称用字应体现“简洁明了、指位准确”的原则,专名以两个字或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字。经批准的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各部门因轨道交通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全市范围内使用标准车站名称的各类标志标识应规范统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车站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车站标准名称应保持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地名文化的传承保护、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从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共10天;公示方式为西安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件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邮政编码:710007)(请在信件封面注明“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意见”字样)。电子邮箱:xasdmb@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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