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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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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秦珐)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的标准、报销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案件补助的标准为: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每人每案(次)400元(不计天数),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每人每案(次)600元(不计天数)。人民监督员参加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执法检查评查等检务活动的,按照一次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参加跨省或者本省内跨市的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除享受履职补助外,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参照省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人民监督员应当在监督评议案件(参加检务活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履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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