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让我们通过相关事例,一起来了解——
请假时间“冲抵”的是是非非
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的争议。
案例之一,葛某离职后主张公司未安排其休上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称葛某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累计达45小时,未扣其相应工资,应优先抵扣年休假,故视为葛某上年度年休假已休。
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虽主张葛某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但上述情形不属于葛某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迟到、早退时间抵扣年休假天数的做法于法无据。考虑到葛某的确存在迟到、早退情形而公司未扣除相应工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现实中,涉及请假时间“冲抵”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让我们通过相关事例,一起“涨知识”吧。
多放的春节假期可“冲抵”年休假吗?
【说来听听】
肖女士2016年10月8日入职星哲公司,2018年12月10日离职。她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18年未休年休假。
一审法院据此核定肖女士2018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9天(342天÷365天×10天),判决星哲公司支付肖女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星哲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是肖女士的钉钉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她在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5日之间未打卡,比国家春节放假日多休了4天假,公司就用员工年假折抵了……”庭审中,星哲公司还出具了2018年春节放假微信通知,以证明公司在2018年春节放假11天,比国家法定春节假日多3天假。
二审法院认为,星哲公司虽提交证据显示肖女士春节放假期间放假的天数超过法定放假天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有规定或员工承诺多出的天数可用于抵扣年休假,其据此主张多出的天数应用于抵扣年休假本院不予采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法律并不禁止,但须有明确规定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超过法定的放假天数,可视为企业自主决定的福利待遇,不宜“冲抵”法定的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安排职工在除夕休息且需“冲抵”法定年休假的,应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或与职工协商一致,以免发生争议。
加班时间可“冲抵”迟到、事假吗?
【说来听听】
“我们并不欠加班费。”士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他(谢先生)是有一些加班时间,但都已被事假、调休和迟到时间冲抵了。”
谢先生在士邦公司担任设计工作,经常在下班后和休息日加班,但迟到请假的事情时有发生。经统计,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他的迟到时间为2855分钟,加班时间为10163分钟,事假与调休时间共计为3090分钟。
“可是我的加班时间比这些时间的总和还要多得多啊!”谢先生很不服气。士邦公司也承认,公司提供的《考勤情况表》上载明的事假是按1∶1比例冲抵加班时间,迟到则按1∶2比例冲抵加班时间,旷工则按1∶3比例冲抵加班时间。
法院认为,士邦公司以迟到、事假时间冲抵谢先生的加班时间,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应按照1∶1的比例冲抵谢先生的加班时间。谢先生加班时间为4218分钟(10163分钟-2855分钟-3090分钟)。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6000元计算,士邦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为3636.2元(6000元÷21.75÷8÷60×150%×4218分钟)。
【法律点评】
用人单位用事假、迟到时间冲抵加班时间,如双方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或企业在执行中确有惯例,且符合平衡双方利益原则的,法律并不禁止。但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可以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300%加班工资。故对于事假、迟到时间按1∶1的比例冲抵休息日加班时间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按1∶2的比例冲抵休息日加班时间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按1∶1的比例冲抵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间,则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本文开头案例中,法院不支持迟到、早退时间按1∶1的比例冲抵年休假,除了未征得劳动者同意,也因为年休假的“含金量”更高:未休年休假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酌情认定劳动者请事假1天折抵0.75天年休假。
综合工时制的年休假天数可“折抵”到工作日吗?
【说来听听】
邵先生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当收银员,该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邵先生“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
最近邵先生计划出国旅游10天,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但是公司HR答复说:“你请年休假没有问题,但是休假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你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而不是标准工时的8小时,如果你也休5个工作日的话,实际上你总共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超过了标准工时的40小时。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个工作日。”
邵先生感到非常遗憾:这样他的出国旅行计划无法实施。那么,他是否只能休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呢?
【法律点评】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区分不同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一般来说,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即邵先生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个工作日,而不是3.6个工作日。由于计算他的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是按40小时(8小时×5天)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11小时×5天)计算,因此他最终也没有“占到便宜”。
总之,邵先生要求休5个工作日的年假并非没有依据。当然,如果职工同意将自己的5天年休假时间“折抵”为3.6个工作日,法律并不禁止。□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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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的争议。
案例之一,葛某离职后主张公司未安排其休上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称葛某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累计达45小时,未扣其相应工资,应优先抵扣年休假,故视为葛某上年度年休假已休。
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虽主张葛某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但上述情形不属于葛某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迟到、早退时间抵扣年休假天数的做法于法无据。考虑到葛某的确存在迟到、早退情形而公司未扣除相应工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现实中,涉及请假时间“冲抵”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让我们通过相关事例,一起“涨知识”吧。
多放的春节假期可“冲抵”年休假吗?
【说来听听】
肖女士2016年10月8日入职星哲公司,2018年12月10日离职。她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18年未休年休假。
一审法院据此核定肖女士2018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9天(342天÷365天×10天),判决星哲公司支付肖女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星哲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是肖女士的钉钉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她在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5日之间未打卡,比国家春节放假日多休了4天假,公司就用员工年假折抵了……”庭审中,星哲公司还出具了2018年春节放假微信通知,以证明公司在2018年春节放假11天,比国家法定春节假日多3天假。
二审法院认为,星哲公司虽提交证据显示肖女士春节放假期间放假的天数超过法定放假天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有规定或员工承诺多出的天数可用于抵扣年休假,其据此主张多出的天数应用于抵扣年休假本院不予采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法律并不禁止,但须有明确规定或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超过法定的放假天数,可视为企业自主决定的福利待遇,不宜“冲抵”法定的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安排职工在除夕休息且需“冲抵”法定年休假的,应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或与职工协商一致,以免发生争议。
加班时间可“冲抵”迟到、事假吗?
【说来听听】
“我们并不欠加班费。”士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他(谢先生)是有一些加班时间,但都已被事假、调休和迟到时间冲抵了。”
谢先生在士邦公司担任设计工作,经常在下班后和休息日加班,但迟到请假的事情时有发生。经统计,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他的迟到时间为2855分钟,加班时间为10163分钟,事假与调休时间共计为3090分钟。
“可是我的加班时间比这些时间的总和还要多得多啊!”谢先生很不服气。士邦公司也承认,公司提供的《考勤情况表》上载明的事假是按1∶1比例冲抵加班时间,迟到则按1∶2比例冲抵加班时间,旷工则按1∶3比例冲抵加班时间。
法院认为,士邦公司以迟到、事假时间冲抵谢先生的加班时间,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应按照1∶1的比例冲抵谢先生的加班时间。谢先生加班时间为4218分钟(10163分钟-2855分钟-3090分钟)。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6000元计算,士邦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为3636.2元(6000元÷21.75÷8÷60×150%×4218分钟)。
【法律点评】
用人单位用事假、迟到时间冲抵加班时间,如双方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或企业在执行中确有惯例,且符合平衡双方利益原则的,法律并不禁止。但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可以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300%加班工资。故对于事假、迟到时间按1∶1的比例冲抵休息日加班时间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按1∶2的比例冲抵休息日加班时间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按1∶1的比例冲抵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间,则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本文开头案例中,法院不支持迟到、早退时间按1∶1的比例冲抵年休假,除了未征得劳动者同意,也因为年休假的“含金量”更高:未休年休假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酌情认定劳动者请事假1天折抵0.75天年休假。
综合工时制的年休假天数可“折抵”到工作日吗?
【说来听听】
邵先生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当收银员,该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邵先生“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
最近邵先生计划出国旅游10天,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但是公司HR答复说:“你请年休假没有问题,但是休假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你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而不是标准工时的8小时,如果你也休5个工作日的话,实际上你总共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超过了标准工时的40小时。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个工作日。”
邵先生感到非常遗憾:这样他的出国旅行计划无法实施。那么,他是否只能休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呢?
【法律点评】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区分不同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一般来说,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即邵先生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个工作日,而不是3.6个工作日。由于计算他的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是按40小时(8小时×5天)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11小时×5天)计算,因此他最终也没有“占到便宜”。
总之,邵先生要求休5个工作日的年假并非没有依据。当然,如果职工同意将自己的5天年休假时间“折抵”为3.6个工作日,法律并不禁止。□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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