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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1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增加“防控欺凌措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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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月25日,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预防欺凌作出规范,增加“防控欺凌措施”条款,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父母预防、发现、报告、配合处置欺凌行为予以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用户应当设置相应的权限、消费和时间管理等功能,不得在显著位置、用户关注的重点区域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其与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托育机构培养和培训保教人员,为婴幼儿提供安全、科学的照顾和保育教育。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服务。

在关于特别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民政及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留守未成年人开展监护指导等专业服务,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为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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