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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3期:第03版 劳权

“碰瓷式维权”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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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以及劳动者对自身权益认识和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然而,有些人却频繁提起碰瓷式劳动仲裁和诉讼,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那么,对于这种“碰瓷式维权”,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近期,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原告吴宁(化名)系重复起诉,且其在近两年内多次将单位告上法庭。于是,莲湖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吴宁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吴宁称,自己于2021年5月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因要求某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某物业公司未补缴,并拒绝给其安排岗位,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吴宁于是向莲湖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1.4万元。案件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吴宁曾在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让某物业公司支付自己加班费9000元等诉求,但经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其全部诉求被依法驳回。因此,认定吴宁再次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另外,法官查明,吴宁与某物业公司曾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补偿吴宁5000元后双方再无纠纷,且某物业公司已依约向吴宁支付了5000元。如今,吴宁反悔,要求某物业公司再次支付赔偿金,相关理由不成立。据此,莲湖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吴宁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吴宁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法官了解到,吴宁此前还多次在莲湖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因存在超过仲裁时效、起诉未经仲裁前置、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等情形,部分案件起诉及诉讼请求被莲湖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驳回。

“依法维权应该受到倡导和鼓励,但绝不允许劳动者进行‘碰瓷式维权’。”莲湖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贺薇表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会尽力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但是,若有人利用劳动者身份滥用诉权,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规制,对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碰瓷式维权”,不予支持,以确保劳动市场风清气正。

近年来,个别劳动者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及诉讼便利化条件,故意制造劳动争议,频繁向管理不规范、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的各类用工主体索要各种高额的赔偿或补偿。这种“碰瓷式维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扰乱和谐劳动关系,破坏营商环境。因此,莲湖法院法官一方面告诫劳动者,要树立诚信维权观念,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合理合法维权,切莫“跑偏”,让不诚信行为成为未来职业发展的“绊脚石”;另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要树立规范用工观念,健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改变粗放用工的方式,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不要给碰瓷者可乘之机。□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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