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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3期:第03版 劳权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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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周女士来电咨询称,三年前,她到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施工安全员工作,今年1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周女士问,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降低其工资吗?

针对周女士咨询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四川集知正律师事务所吕丹律师。吕律师表示,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使用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可见,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降低其工资的,也不能因为怀孕则辞退女职工。

吕律师建议,女性职工生育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发放女性职工的合法收入与福利待遇,履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义务,为女职工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更好支持。

对于女职工而言,单位不合理的调岗、降薪均是违法行为,可以拒绝,若遭遇这些情况,建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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