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
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对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介绍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全国已有广东、江苏等12个省(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工会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万余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6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已基本形成,为我省制定条例奠定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七条至第九条对我省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和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采用列举方式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13个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还将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中的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规定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此外,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监督保障和监督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据悉,《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省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草案文本。省司法厅按照立法规定,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宝鸡、汉中市部分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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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对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介绍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全国已有广东、江苏等12个省(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工会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万余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6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已基本形成,为我省制定条例奠定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七条至第九条对我省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和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采用列举方式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13个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还将新业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中的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规定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此外,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监督保障和监督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据悉,《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省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草案文本。省司法厅按照立法规定,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宝鸡、汉中市部分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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