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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3期:第03版 劳权

外卖骑手送餐时撞死人谁赔偿?

法院:劳动者履职时致他人伤害,用人单位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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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俨然已经成为城市中的一道风景。然而,随着这一新业态从业队伍的不断壮大,因此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数量也在同步激增。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涉及外卖骑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骑手送餐途中撞人致死

两年前的一个中午,蒋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在送妻子上班途中,遭遇了外卖骑手李某的撞击。事故发生后,胡先生虽经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先生负次要责任,蒋女士无责任。

另据调查,李某是某货运代理公司聘用的外卖骑手,事发时属履行职务行为。案发后不久,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据了解,骑手李某所在的货运代理公司之前曾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当事各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蒋女士一家将外卖骑手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及两家涉案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6406.82元。

货运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展开了激烈辩论。蒋女士代理律师指出,李某作为货运代理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仅限于第三者人身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或伤残保险金及财产损失,不包括其他赔偿项目。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外卖骑手李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对蒋女士一家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由于李某事发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赔偿责任由货运代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一审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向第三人医院支付医疗费534564.12元,向原告赔偿415435.88元,货运代理公司向原告赔偿213345.16元。货运代理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到违规、超速骑行电动车,也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甚至构成交通肇事罪。骑手们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对他人也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另外,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交通安全岗位培训、法治宣传,积极为外卖骑手购买各类保险,与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理赔机制,发生意外事故后积极理赔,共同筑牢外卖配送路上的交通安全屏障。□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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