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的产假教师”该如何办续约
近日,“教师在产假期间被公示解聘”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在厦门某学校任教近5年的小陈老师称自己在产假期间接到学校考核通知并被公示解聘。涉事学校校长在采访中则表示,编外教师一年一聘,每年会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这次考核小陈老师排名靠后,但学校未考虑到她处在哺乳期就解聘的做法欠妥。校方已向小陈老师讲清楚此事,下个学期仍会续聘她。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正处于“三期”的小陈老师,校方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而应将其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那么,小陈老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如何办续约呢?如果校方表示愿意续签的情况下,小陈老师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合同”。
为什么要提出续订“无固定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终止时间说不确定倒也确定:就是劳动者退休的那一天。当然,当法定条件出现时,“无固定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终止的。其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期限届满,也只有当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解除终止。假设小陈老师离退休还有30年,那么订一份“无固定合同”,就相当于订立了一份为期30年的“固定合同”。
如果小陈老师过两年想跳槽怎么办?是否现在就该续签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呢?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没有法定理由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要么恢复劳动关系,要么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条件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小陈老师如果对两年以后跳槽确定无疑,也可以续订一份两年期限的“固定合同”。两年以后,如果校方不愿意再次续签,她还可以获得一份经济补偿;如果届时校方愿意再次续签,她不愿意再次续签,就没有经济补偿了。但两年以后总归还有一次获得经济补偿的机会。
目前,小陈老师如果对以后跳槽还不确定的话,那就不妨选择续订“无固定合同”。等到以后哪天想跳槽了,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校方。当然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合同”条件
那么,小陈老师是否符合续订“无固定合同”的条件呢?
“无固定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
对于后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这个“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口径。
第一种意见是,第二次“固定期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已丧失劳动合同终止权,只有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
第二种意见是,续订“无固定合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
但即便按照后一种口径,目前校方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与小陈老师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五年来小陈老师已多次签订“固定合同”,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即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她提出订立“固定期合同”外,校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
需强调的是,尽管这次考核小陈老师排名靠后,但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即便是不胜任工作,也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方拒签“无固定合同”,如何应对
如果校方拒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校方拒不依法续签,同时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允许事实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已具备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页)。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小陈老师可以要求校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是校方拒不依法续签,但未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小陈老师可以要求校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三期”女职工等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续延,其诉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在司法审判中或不能获得支持。但在法定续延情形结束之后,劳动者还是享有诉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合同”,但双方还是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给劳动者提个醒: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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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师在产假期间被公示解聘”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在厦门某学校任教近5年的小陈老师称自己在产假期间接到学校考核通知并被公示解聘。涉事学校校长在采访中则表示,编外教师一年一聘,每年会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这次考核小陈老师排名靠后,但学校未考虑到她处在哺乳期就解聘的做法欠妥。校方已向小陈老师讲清楚此事,下个学期仍会续聘她。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正处于“三期”的小陈老师,校方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而应将其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那么,小陈老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如何办续约呢?如果校方表示愿意续签的情况下,小陈老师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合同”。
为什么要提出续订“无固定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终止时间说不确定倒也确定:就是劳动者退休的那一天。当然,当法定条件出现时,“无固定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终止的。其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期限届满,也只有当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解除终止。假设小陈老师离退休还有30年,那么订一份“无固定合同”,就相当于订立了一份为期30年的“固定合同”。
如果小陈老师过两年想跳槽怎么办?是否现在就该续签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呢?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没有法定理由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要么恢复劳动关系,要么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条件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小陈老师如果对两年以后跳槽确定无疑,也可以续订一份两年期限的“固定合同”。两年以后,如果校方不愿意再次续签,她还可以获得一份经济补偿;如果届时校方愿意再次续签,她不愿意再次续签,就没有经济补偿了。但两年以后总归还有一次获得经济补偿的机会。
目前,小陈老师如果对以后跳槽还不确定的话,那就不妨选择续订“无固定合同”。等到以后哪天想跳槽了,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校方。当然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合同”条件
那么,小陈老师是否符合续订“无固定合同”的条件呢?
“无固定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
对于后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这个“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口径。
第一种意见是,第二次“固定期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已丧失劳动合同终止权,只有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
第二种意见是,续订“无固定合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
但即便按照后一种口径,目前校方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与小陈老师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五年来小陈老师已多次签订“固定合同”,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即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她提出订立“固定期合同”外,校方就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
需强调的是,尽管这次考核小陈老师排名靠后,但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即便是不胜任工作,也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的情况下,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方拒签“无固定合同”,如何应对
如果校方拒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校方拒不依法续签,同时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允许事实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已具备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页)。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小陈老师可以要求校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是校方拒不依法续签,但未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小陈老师可以要求校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三期”女职工等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续延,其诉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在司法审判中或不能获得支持。但在法定续延情形结束之后,劳动者还是享有诉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合同”,但双方还是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给劳动者提个醒: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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