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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总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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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王宏军)11月11日,咸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明确劳动报酬相关劳动规则、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并主动整改欠薪隐患。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等替代货币支付。

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明确劳动报酬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严格落实劳动者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费用。

在制定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考核办法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工会、人社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督,带头遵守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避免因欠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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