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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2期:第03版 劳权

签订“特殊”劳动合同要谨慎

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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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莴莴自述道,5年前,他为一家工程公司所聘用,从事道路建设,担任压路机操作工一职。虽然他对工资是满意的,但对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颇有微词。当时,老板对他说,放心,道路是修不完的,永远有他的饭吃,劳动合同只是摆设。

5年里,莴莴跟着老板转战南北,做了好几个项目。今年参与新项目时,老板找到他,说没有他的活了,要求他走人。莴莴不同意,老板眼睛一瞪说:“我们之间签订的是‘特殊’劳动合同,这个‘特殊性’就是活干完了就得走人。”

莴莴拿出解除通知和劳动合同问,老板让他走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他能不能打官司索要赔偿金?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从莴莴提供的劳动合同看,确实是劳资双方签订的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劳动合同虽然标明“项目完工时劳动合同终止”,却没有约定莴莴具体从事什么项目,从事什么工作。而从莴莴入职后先后前往多个项目工地的情况来看,前几个项目完工,莴莴并没有“项目完工时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一个接着一个继续工作,而新项目正在施工中,道路也在建设中,“一定工作任务”并没有结束。因此,无论是从以往项目情形来看,还是最后一个项目的情形来看,甚至极端地说,只要用人单位有项目,由于没有在这份劳动合同中注明莴莴从事哪个项目、哪个工作,用人单位似乎就无法终止莴莴的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用人单位看似与莴莴签订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签订的却是一份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潘丽娜说,当然,分析归分析,实际还是要以法律裁判结果为准。但是,莴莴如果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信他的胜率极高,索要经济赔偿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满足。

潘丽娜最后指出,签订所谓的“特殊”劳动合同,对当事双方来说都要谨慎,对劳动者来说,该注明的权益就要注明;而对用人单位来说,更要注明从事何项目、岗位,否则就会陷入自找麻烦中。□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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