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添“利器”
——写在《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之际
本报全媒体记者 郝佳伟
2025年1月1日是《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的日子,陕西工会干部满怀期待。
2024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七条,主要对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旨在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出台背景
目前,全省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6万余个,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7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自2021年起,我省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为新业态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陕西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建立了“工会+法院+检察院+司法+人社”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在一些地区、行业中,还存在着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难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加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都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挑战。
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各级工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监督权威性不足、机制建设不健全导致监督难以落实到位、监督员行使职权缺乏法律保护,难以充分履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渠道不畅通,监督效果有限等实际困难,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破解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困境,《条例》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主要特色
《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协调统一,将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了工会组织类型划分为: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特别是区分出产业工会这一层级,更符合陕西工会工作实际。《条例》还就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等作出规定。
《条例》厘清了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关系,规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指导,不同层级推选成员不同,特邀监督员中首次加入“劳动模范”,还明确省级产业工会为监督员培训主体,省总工会可以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监督内容涵盖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十二个方面,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设为重点。此外,将“一函两书”制度法定化,细化完善相关条款,畅通投诉举报机制。
《条例》将劳动用工指导服务进行固化,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规划,落实与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扩充支持工会监督的职能部门,强化监督协同协作,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及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协作机制,同时设置指导帮助条款,保障监督工作经费,明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要求用人单位保障监督员权益等内容。
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总的来说,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会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条例》,将工会的监督权利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有效缓解和消除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既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劳动关系充满活力、和谐稳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是陕西省依法治省进程中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成果。”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杜佳鹏说,下一步,省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条例》有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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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 郝佳伟
2025年1月1日是《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的日子,陕西工会干部满怀期待。
2024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七条,主要对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旨在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出台背景
目前,全省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6万余个,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7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自2021年起,我省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为新业态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陕西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建立了“工会+法院+检察院+司法+人社”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在一些地区、行业中,还存在着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难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加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都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挑战。
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各级工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导致监督权威性不足、机制建设不健全导致监督难以落实到位、监督员行使职权缺乏法律保护,难以充分履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渠道不畅通,监督效果有限等实际困难,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破解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困境,《条例》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主要特色
《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协调统一,将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了工会组织类型划分为: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特别是区分出产业工会这一层级,更符合陕西工会工作实际。《条例》还就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等作出规定。
《条例》厘清了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关系,规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指导,不同层级推选成员不同,特邀监督员中首次加入“劳动模范”,还明确省级产业工会为监督员培训主体,省总工会可以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监督内容涵盖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十二个方面,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设为重点。此外,将“一函两书”制度法定化,细化完善相关条款,畅通投诉举报机制。
《条例》将劳动用工指导服务进行固化,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规划,落实与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扩充支持工会监督的职能部门,强化监督协同协作,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及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协作机制,同时设置指导帮助条款,保障监督工作经费,明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要求用人单位保障监督员权益等内容。
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总的来说,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会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条例》,将工会的监督权利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有效缓解和消除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和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既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劳动关系充满活力、和谐稳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是陕西省依法治省进程中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成果。”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杜佳鹏说,下一步,省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条例》有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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