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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73期:第02版 综合

我省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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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宁黛艳)2月24日,记者获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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