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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2期:第03版 劳权

连续工作超八小时闭眼休息三分钟是否违规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朱兰英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工号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品某公司主张余某存在工作管理失职行为,具体包括: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投诉至品某公司微信对接群;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进而严重影响品某公司品牌形象,致使其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故品某公司依据责罚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余某则主张,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从早晨9时30分开始上班至晚上10时30分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当天上班已超过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是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余某认为品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品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余某的诉求。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品某公司处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此期间,品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显示其有安排人员可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的情形。在连续工作超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品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时长为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至于品某公司主张的余某在管理门店的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门,但根据品某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商场人员询问为何店铺关门时,余某回复“厕所”。余某已对关店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关闭店门。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品某公司未对此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处分,且品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余某带来了严重损失,品某公司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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