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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1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签订小时工协议 是否就算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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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与某公司签订小时工协议,但每天工作时间都在5小时左右,每周累计约35小时。签订小时工协议,是否就算非全日制用工?

读者宋波

宋波同志:

人们通常所说的小时工,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关键在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非全日制用工,但只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平均每日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的工作时间,即为全日制用工。□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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