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过后迎来用工高峰,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节后求职这些“坑”请绕行
有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规避劳动关系
3年前,小张入职深圳某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为了避免员工流失,公司在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几年来,小张数次想离开,但想到违约金,就不敢提辞职的事。
这是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公布的一个案例。
“小张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深圳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算算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16年6月2日,李先生与深圳一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
同年12月2日,证券公司以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要求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李先生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保持。2017年3月23日,李先生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后,该证券公司同意其转正并批准转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
至此,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
2017年8月11日,证券公司因撤点需要,决定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时遭到拒绝,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中,该证券公司因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延长试用期,导致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委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4个月试用期,要求证券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1.8万元(4500元/月×4个月)。
深圳市人社局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期限来判断试用期时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判断试用期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问问诚信
假简历怎可作“敲门砖”
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不真实,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可以要求拿赔偿金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7年3月2日,古某入职深圳某珠宝公司。同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古某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证明、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情况的文件上所载的内容均属真实、准确、完整。
2017年4月27日,该珠宝公司向古某出具《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古某有迟到、请假、考勤舞弊、私自外出未打卡下班行为;入职资料不真实,未按要求提交最近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
4月28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古某填写的入职资料及社保清单,其填写的入职资料与社保清单载明用人单位情况明显不一致。
在古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工作经历为,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在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任职;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任职。不过,参保证明显示,古某2015年5月至11月,2016年6月、9月、10月都没有参保记录。
同时,古某在关于迟到的陈述与其在仲裁时陈述不一致。根据庭审时陈述及考勤表记载情况,古某在该珠宝公司工作试用期内,多次有迟到情况发生。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古某的诉求。
“作为公司员工,就职时如实填写履历、在工作时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是基本义务,应当予以遵守。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如果提供虚假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珠宝公司以上述两点理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罗焕湘说,“职场中,用人单位要诚信,劳动者也要诚信。”
看看合同
重要事项都得书面来明确
签订劳动合同是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关键,也是一些用人单位容易“挖坑”的主要环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邢蓓华提醒,目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入职时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要求劳动者倒签日期或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标准,或仅约定基本工资数额,对于承诺的其他工资项目或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未有体现;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也不发放工作证等,使得劳动者无法掌握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
邢蓓华还特别提到,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从而规避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邢蓓华解释,“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也不利于劳动者查明工资标准。个人账户发放的资金是否属于工资?这很难说明白。”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应聘时用人单位承诺的内容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竞业限制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等。”邢蓓华提醒说。□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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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规避劳动关系
3年前,小张入职深圳某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为了避免员工流失,公司在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几年来,小张数次想离开,但想到违约金,就不敢提辞职的事。
这是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公布的一个案例。
“小张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深圳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算算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16年6月2日,李先生与深圳一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
同年12月2日,证券公司以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要求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李先生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保持。2017年3月23日,李先生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后,该证券公司同意其转正并批准转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
至此,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
2017年8月11日,证券公司因撤点需要,决定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时遭到拒绝,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中,该证券公司因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延长试用期,导致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委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4个月试用期,要求证券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1.8万元(4500元/月×4个月)。
深圳市人社局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期限来判断试用期时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判断试用期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问问诚信
假简历怎可作“敲门砖”
劳动者填写入职资料不真实,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可以要求拿赔偿金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7年3月2日,古某入职深圳某珠宝公司。同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古某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证明、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情况的文件上所载的内容均属真实、准确、完整。
2017年4月27日,该珠宝公司向古某出具《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古某有迟到、请假、考勤舞弊、私自外出未打卡下班行为;入职资料不真实,未按要求提交最近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
4月28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古某填写的入职资料及社保清单,其填写的入职资料与社保清单载明用人单位情况明显不一致。
在古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工作经历为,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在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任职;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任职。不过,参保证明显示,古某2015年5月至11月,2016年6月、9月、10月都没有参保记录。
同时,古某在关于迟到的陈述与其在仲裁时陈述不一致。根据庭审时陈述及考勤表记载情况,古某在该珠宝公司工作试用期内,多次有迟到情况发生。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古某的诉求。
“作为公司员工,就职时如实填写履历、在工作时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是基本义务,应当予以遵守。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如果提供虚假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珠宝公司以上述两点理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罗焕湘说,“职场中,用人单位要诚信,劳动者也要诚信。”
看看合同
重要事项都得书面来明确
签订劳动合同是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关键,也是一些用人单位容易“挖坑”的主要环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邢蓓华提醒,目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入职时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要求劳动者倒签日期或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标准,或仅约定基本工资数额,对于承诺的其他工资项目或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未有体现;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也不发放工作证等,使得劳动者无法掌握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
邢蓓华还特别提到,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从而规避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邢蓓华解释,“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也不利于劳动者查明工资标准。个人账户发放的资金是否属于工资?这很难说明白。”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应聘时用人单位承诺的内容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竞业限制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等。”邢蓓华提醒说。□刘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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