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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试用期满让劳动者走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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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公司称签了劳动合同后,要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要打折,社保也不缴纳,等试用合格了才能把劳动合同发给她。谁知,两个月快到时,职工就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再上班了。

据刘女士反映,她于去年底在网上看到一则培训机构的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她应聘的是助理岗位,面试时,公司人事经理对她的学历等都非常满意,当即便表示同意录用,并希望她能立即上班。人事经理还对她说,公司有规定,可以马上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要先试用两个月,如果试用合格,劳动合同才能发给她,试用期内工资要打对折,不缴纳社保。初入职场的她对此没有异议,并且同意第二天就上班。

一上班,公司人事经理就通知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她一签名,经理就收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她也没多想就投入了忙碌的工作中。因为正逢培训班的报名高峰期,她和同事每天都几乎没有停歇的时间。随着寒假到来,她和同事们又迎来了培训上课的高峰期。偶尔,她一周能休上一天,但有时一天也歇不上,就连春节长假,她也就休息了三天。虽然忙碌,但她工作十分谨慎仔细。眼看着约定的试用期就要满了,她突然接到通知,让她到人事部谈话。人事经理说,她的试用期将满,不过公司觉得她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让她收拾一下自己的东西,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谁知,第二天,她又接到公司的通知,让她去人事部。她再次到了人事部,人事经理又拿出一份协议让她签字。她看了一下内容,竟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补偿金的协议书。人事经理说,她签了这份协议,公司立马就给她结清工资,否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不签,想拿工资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公司这么做是为什么?自己该怎么办?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妥。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职工一份,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次,单位应当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保费。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再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单位要有证据。包括单位要有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告知职工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等等。最后,协商解除不应用克扣工资来要挟。《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职工本人并没有协商解除的意愿,而且根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单位也无权随意克扣职工的工资。□沪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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