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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女职工休产假被调岗降薪

劳动监察出面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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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岗位已被新聘人员顶替为由,对休完产假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日前,此行为被上海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违法,并督促企业发还克扣的工资,重新与职工协商确认新工作岗位。

日前,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反映其所在企业克扣其工资。经了解,李女士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原工资为每月7500元。2018年8月,李女士因怀孕生子,向公司请了产假。产假期满后,李女士回到公司,发现原工作岗位已被公司招聘的新员工顶替。公司要求李女士到车间从事一些辅助工作,同时,将她的工资降低为每月4000元。为此,李女士要求该公司恢复其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公司方面表示,由于生产需要,在李女士请产假后,公司已安排员工顶替其工作,无法再为其提供原工作岗位。因此,只能安排其到车间从事辅助工作。由于车间辅助人员工资标准就是4000元,公司只愿意为其提供每月4000元的工资。

对此,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罗春初明确表示,这样的调岗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据罗春初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该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擅自调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由于降低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那么,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据介绍,如因情势变更,企业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公司在李女士产假后,如确实无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岗位,应当与李女士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方可变更工作岗位。

最终,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法律宣传后,企业认识到了其行为违法,同意按照原工资水平补发克扣的工资,并在与李女士协商后,重新确定了新工作岗位。

□钱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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