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政府负责制
三类人员可享医疗住房等救助
5月27日,西安市政府正式印发了《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明确,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办理程序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村(社区)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提供基本丧葬费用。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特困人员去世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年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扶贫移民搬迁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特困人员每月标准为集中供养1320元、分散供养7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城市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均为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1320元、分散供养为700元。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后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张端 朱雪娇)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5月27日,西安市政府正式印发了《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明确,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办理程序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村(社区)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提供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
提供基本丧葬费用。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特困人员去世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年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扶贫移民搬迁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特困人员每月标准为集中供养1320元、分散供养7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城市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均为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1320元、分散供养为700元。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后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张端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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