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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4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拟确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按1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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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9月24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作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草案)的说明》。

全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分为7档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我省各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参照毗邻地区税额差异以及当地政府的意见,确定了各县(市、区)的适用税额。

我省新确定的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分为7档,分别是:第一档40元/平方米,有新城、碑林等9个区;第二档34元/平方米,有阎良、临潼等8个市(区);第三档30元/平方米,有陈仓、临渭等13个县(市、区);第四档26元/平方米,有商州、汉滨等11个县(区);第五档22元/平方米,有榆阳、蓝田等30个县(市、区);第六档18元/平方米,有旬邑、黄陵等30个县;第七档14元/平方米,有佳县、黄龙等6个县。具体税额标准见草案附表《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调整后,各县(市、区)适用税额均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之内。平均税额为24.22元/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低于20元/平方米标准。

11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

我省现有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有11个,分别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渭城区、秦都区、渭滨区、金台区和杨陵区。其中,新城区、碑林区、渭城区3个区耕地为0亩,其他8个区人均耕地面积均在0.5亩以下。为了既严格保护耕地,又支持经济发展,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拟对这11个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高10%,按当地适用税额的110%征收。

确定占用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平移原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对其他农用地的减征规定,即: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统一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新纳入减征范围的园地,建议占用的园地属于非耕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占用的园地属于耕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不予减征。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占用的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150%征收。

对于《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减征范围内的林地,建议占用的林地属于天然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的林地属于人工林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不予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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