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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获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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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自2010年4月起在某石英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间接触矽尘,但石英厂并未为其上工伤保险。2018年4月,顾某因身体不适而申请离职,当时公司也未安排顾某做离职体检。

顾某离职在家待了4个月后,因气喘、胸痛去医院查出矽肺病,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I期。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诊断,顾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列明用人单位为石英厂。

随后,顾某申请工伤认定。石英厂则向人社局提出,因顾某早就离职,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不应当受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石英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顾某属职业病构成六级伤残。

此后,石英厂又以顾某的职业病不一定是在本厂做工期间所患为由,拒绝向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机构裁决石英厂支付其工伤待遇20万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石英厂按照六级伤残标准支付顾某工伤待遇16万元。□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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