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采暖季,供暖收费标准再引争议
“我们家暖气费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但建筑面积包含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而家里的厨房、阳台以及公摊部分内压根没有取暖设施,这样收费不太合理。”随着供暖季到来,家住西安东郊一小区的李八言说。近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持有同样意见的职工大有人在。
A 西安: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
为明确供暖收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记者几经查询,发现有关取暖费应以何种标准收取目前尚无全省性的明确规定。作为陕西的省会,西安市在2018年出台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今年供热季之前又出台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这部被定义为“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并被冠以“有关供暖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记者详细查询了整部实施细则,有关“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却不按建筑面积供暖”这项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核心权益”问题,在细则里未涉及。
同时供热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明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至此记者发现,收费时按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但当供热未达标准需要退费时,却只有卧室和起居室部分可以按相关标准退还费用。
B 市民:期盼按实际供暖面积征收
“应该按照供暖的实际面积收费,公摊面积部分有供暖吗?别说建筑面积,厨房、阳台等套内没有采暖设施的面积都该扣除!”家住宝鸡的一央企职工蔺光涛说。
他以自己家97平方米的房子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套内面积60多平方米,再加上厨房、阳台没暖气,每平方米供暖费5.5元,四个月下来自己白白多交了600多元钱。
除了大批持此类观点的职工外,在本次调查中,还有部分职工从反面提出了他们的疑惑。
“现有政策里面都提到了供暖热度不达标的具体退费办法,但公摊面积没暖气退过费吗?”提及此事,家住西安市南郊某省级单位家属院的张薇极为激动。她说:“这太不合理了!”
调查中,广大市民的“不满意”,主要集中在未进行热量计量收费改造的小区。
“作为一种商品,对未供热的区域收费有悖常理,以建筑面积为基准也与有关政策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不符。被纳入公摊的小区四面围墙、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楼梯道等区域无采暖设施,但仍计入收费面积明显不公平,而多层、高层、小高层的公摊面积比例差距明显,更加剧了这种不公平性。”铜川新区一企业职工王雯表示,目前铜川居民供热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对于分摊面积大的住户不够公平。
C 律师:按热量计量收费依然有争议
那么,按照热量计量的小区是否就“风平浪静”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目前,作为主流收费方式的热量计量收费,并未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由用户自主调节用热量,用多少热缴多少费”,从而实现采暖节能的目标。许多专家直指,按热量计量收费是误导,按“热量”收费被偷换成按“面积+热量”收费,即两部制热价。
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士陆伟表示,在实践中,两部制热价涉及的一户一表,给住宅楼用户计量的量值只是系统的供热量,并不是用户的实际用热量。一个用户从建筑学的角度看是一个封闭系统,但是从热学、计量学的角度看,却是一个开放系统。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不可能用计量的方法获得一个用户“准确可靠”的用热量。
“如果不知道用户实际‘准确’用了多少热量,就不可能计算出用户该‘准确’花多少钱,所以‘用多少热缴多少费’目前仍有争议。”陆伟告诉记者。
对此,有热力学学者和法律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采暖用热不仅要调节流量,更重要的是调节温度。”热力学学者程俊平说,温度调控并不是即时的,还要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是一项很专业的技术性工作,需要有专业的设备如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等,同时还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积累,采暖温度的调控绝不像按下开关灯就灭那么简单,采暖用热由用户自主调节目前还不可行。
采访中,租住在西安市西郊一小区的小刘反映,隔壁搬家了不住人,关闭了阀门,她家的温度马上下来了,她感到很郁闷却不知道该找谁说理。
实际上,稍微有点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热平衡原理。当用户之间产生温差时,热平衡的特性就会导致热量自发地由温度高的用户向温度低的用户传递,产生户间传热,且不可逆。
不仅如此,在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下,用户自主调节的合法性更是遭到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质疑。
“用户自主调节必将产生温度的变化,进而对邻户产生影响,温度低的用户吸收了温度高的用户的热量,少用了热,少花了钱,照样可以保证室内温度。”律师南文杰直言,“如果在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情况下被误导,通过所谓的‘自主调节’蹭热尚且是道德问题,但如果明白这个道理却故意窃热,那就是违法犯罪。”
D 外省:按建筑面积固定系数收
“我老家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的70%收暖气费,算下来每平方米每月3.6元,我们那里就是这个标准。”家住山西、在陕西工作的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工会干事闫宇海说。
闫宇海告诉记者,为防止供热企业随意转嫁公摊面积费用以及随意涨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七项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供热企业支出费用。
据不完全了解,与山西类似的还有山东的济南(按套内面积收费)、青岛和威海(按使用面积收费),黑龙江的哈尔滨(按使用面积收费),青海的西宁(按套内面积收费)等省市。
以日照市为例,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以无公摊的房改房为基准,不带电梯商品房乘以系数0.9,带电梯商品房乘以系数0.85。
另外,在没有实行按套内面积收取暖气费的城市里,已经有山东烟台、宁夏银川等城市的市政协委员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按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乘以固定系数收取暖气费的建议。
(应部分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何军
编后:供暖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群众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明确供暖收费方式及其合理性马虎不得。相关部门应对此问题予以重视,让老百姓在取暖问题上既暖心又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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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暖气费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但建筑面积包含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而家里的厨房、阳台以及公摊部分内压根没有取暖设施,这样收费不太合理。”随着供暖季到来,家住西安东郊一小区的李八言说。近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持有同样意见的职工大有人在。
A 西安: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
为明确供暖收费的标准及相关规定,记者几经查询,发现有关取暖费应以何种标准收取目前尚无全省性的明确规定。作为陕西的省会,西安市在2018年出台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今年供热季之前又出台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这部被定义为“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并被冠以“有关供暖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记者详细查询了整部实施细则,有关“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却不按建筑面积供暖”这项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核心权益”问题,在细则里未涉及。
同时供热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明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至此记者发现,收费时按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但当供热未达标准需要退费时,却只有卧室和起居室部分可以按相关标准退还费用。
B 市民:期盼按实际供暖面积征收
“应该按照供暖的实际面积收费,公摊面积部分有供暖吗?别说建筑面积,厨房、阳台等套内没有采暖设施的面积都该扣除!”家住宝鸡的一央企职工蔺光涛说。
他以自己家97平方米的房子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套内面积60多平方米,再加上厨房、阳台没暖气,每平方米供暖费5.5元,四个月下来自己白白多交了600多元钱。
除了大批持此类观点的职工外,在本次调查中,还有部分职工从反面提出了他们的疑惑。
“现有政策里面都提到了供暖热度不达标的具体退费办法,但公摊面积没暖气退过费吗?”提及此事,家住西安市南郊某省级单位家属院的张薇极为激动。她说:“这太不合理了!”
调查中,广大市民的“不满意”,主要集中在未进行热量计量收费改造的小区。
“作为一种商品,对未供热的区域收费有悖常理,以建筑面积为基准也与有关政策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不符。被纳入公摊的小区四面围墙、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楼梯道等区域无采暖设施,但仍计入收费面积明显不公平,而多层、高层、小高层的公摊面积比例差距明显,更加剧了这种不公平性。”铜川新区一企业职工王雯表示,目前铜川居民供热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对于分摊面积大的住户不够公平。
C 律师:按热量计量收费依然有争议
那么,按照热量计量的小区是否就“风平浪静”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目前,作为主流收费方式的热量计量收费,并未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由用户自主调节用热量,用多少热缴多少费”,从而实现采暖节能的目标。许多专家直指,按热量计量收费是误导,按“热量”收费被偷换成按“面积+热量”收费,即两部制热价。
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士陆伟表示,在实践中,两部制热价涉及的一户一表,给住宅楼用户计量的量值只是系统的供热量,并不是用户的实际用热量。一个用户从建筑学的角度看是一个封闭系统,但是从热学、计量学的角度看,却是一个开放系统。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不可能用计量的方法获得一个用户“准确可靠”的用热量。
“如果不知道用户实际‘准确’用了多少热量,就不可能计算出用户该‘准确’花多少钱,所以‘用多少热缴多少费’目前仍有争议。”陆伟告诉记者。
对此,有热力学学者和法律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采暖用热不仅要调节流量,更重要的是调节温度。”热力学学者程俊平说,温度调控并不是即时的,还要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是一项很专业的技术性工作,需要有专业的设备如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等,同时还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积累,采暖温度的调控绝不像按下开关灯就灭那么简单,采暖用热由用户自主调节目前还不可行。
采访中,租住在西安市西郊一小区的小刘反映,隔壁搬家了不住人,关闭了阀门,她家的温度马上下来了,她感到很郁闷却不知道该找谁说理。
实际上,稍微有点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热平衡原理。当用户之间产生温差时,热平衡的特性就会导致热量自发地由温度高的用户向温度低的用户传递,产生户间传热,且不可逆。
不仅如此,在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下,用户自主调节的合法性更是遭到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质疑。
“用户自主调节必将产生温度的变化,进而对邻户产生影响,温度低的用户吸收了温度高的用户的热量,少用了热,少花了钱,照样可以保证室内温度。”律师南文杰直言,“如果在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情况下被误导,通过所谓的‘自主调节’蹭热尚且是道德问题,但如果明白这个道理却故意窃热,那就是违法犯罪。”
D 外省:按建筑面积固定系数收
“我老家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的70%收暖气费,算下来每平方米每月3.6元,我们那里就是这个标准。”家住山西、在陕西工作的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工会干事闫宇海说。
闫宇海告诉记者,为防止供热企业随意转嫁公摊面积费用以及随意涨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七项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供热企业支出费用。
据不完全了解,与山西类似的还有山东的济南(按套内面积收费)、青岛和威海(按使用面积收费),黑龙江的哈尔滨(按使用面积收费),青海的西宁(按套内面积收费)等省市。
以日照市为例,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以无公摊的房改房为基准,不带电梯商品房乘以系数0.9,带电梯商品房乘以系数0.85。
另外,在没有实行按套内面积收取暖气费的城市里,已经有山东烟台、宁夏银川等城市的市政协委员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按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乘以固定系数收取暖气费的建议。
(应部分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何军
编后:供暖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群众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明确供暖收费方式及其合理性马虎不得。相关部门应对此问题予以重视,让老百姓在取暖问题上既暖心又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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