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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浙江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 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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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工网讯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尊重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市场规律,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休息休假。

意见提出,新业态企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经济补偿办法,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意见明确应依法参加社保。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保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社保或城乡居民社保。

同时,将推行新业态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模式。依托新业态企业所建平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承担本单位员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按时确认工资金额后,可委托新业态企业所建平台发放工资。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步纳入信用管理。新业态企业应协助关联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向人社部门提供关联单位的基本信息。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积极作用。各地要以新业态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新业态企业用工。

此外,意见还要求人社部门针对新业态企业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互联网+监管”,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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