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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9期:第04版 观察读书

决不能让广大农民工空手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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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读者来信反映,四川宜宾市高县逾百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近日,笔者前往高县,跟随农民工去讨薪,看到的问题一箩筐。从“农民工按规定办卡,却被要求统一上交管理”,到“签订协议承诺掏钱,却以没盖章为由不认账”,再到“数次上报工资表,却一直没有下文”……新问题连着老问题,环环相“扣”。

推诿与傲慢的背后,是狡黠与冷漠。比如工程承包商“偷天换日”,尽管给农民工工资设立了专门账户,但并没有专款专用;开发商出尔反尔,老账未结,又增新欠。“干到7月份,才第一次领到工资,这也是2019年领取的唯一一次工资”,这种令人齿冷的行径,不仅寒了农民工的心,也践踏了相关制度的尊严。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要求,农民工工资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但在高县的讨薪事件中,开发商和承包商并未做到专款专用,更没有依法按月足额给农民工发货币工资。

梳理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无论承包商还是开发商,都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涉嫌违法违规。他们三番五次地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视法律尊严,无视公序良俗,无视世道人心,理应受到约束和惩戒。

众所周知,解决好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打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报道中提及的这起事件,再次说明应该进一步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对欠薪问题反复抓、抓到底,决不能让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追本溯源,积极“清欠”,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是人社、住建等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提出,落实欠薪发生地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和人社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问责。问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求职能部门提高责任意识,积极履职尽责,对不法开发商和承包商依法监管。

事实上,这些年,国家相关部门在治理欠薪问题上可谓很拼。从明确“恶意欠薪入刑”,到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发布全面解决欠薪的16条具体措施,到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从对省级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到开展春节前治欠保支攻坚战……每一个举措都是对现实的回应和关切,都是为了通过制度发力、法律护航,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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