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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0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未央法院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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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徐晶晶)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案件。

2011年6月起,原告冯女士入职被告某酒店工作。在职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但某酒店一直未给冯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30日,冯女士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某酒店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冯女士家境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无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因未给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

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背对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被告某酒店沟通,对其垫付医药费的做法表示肯定,反复释明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通过耐心明法释理,被告某酒店同意调解。但原告冯女士提出被告除支付医疗费外,还要支付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并要求一次性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酒店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核算,调解陷入僵局。

后又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女士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原告冯女士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外面的天很冷,但法官让我感到了温暖,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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