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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5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这些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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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钟先生一直期望着参加某种专项技术培训而又不必承担巨额的培训费用。2019年1月,钟先生得知一家公司需要招聘人员并将送往参加该专项技术培训后,立刻想方设法应聘成功。培训完毕,即不顾已经与公司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立马向公司递交了辞呈,甚至拒绝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点评】公司有权向钟先生索要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钟先生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应聘,专项技术培训完毕后立马走人,无疑难辞其绺。

【案例】王先生一直想将户口迁入某市,但却因为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条件而未能如愿。2019年5月,当得知一家公司基于引进人才,决定高薪聘请留学回归人员,并以落户该市作为特殊待遇,遂应聘了。可落户后,王先生立刻辞职了。公司无奈,只好要求王先生赔偿办理引进手续的费用(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而王先生一口拒绝。

【点评】公司有权向王先生索要赔偿。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王先生之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对此导致的后果担责。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王先生自然必须对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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