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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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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该政策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我省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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