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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1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拒绝领导无理要求就该被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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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节前的一个周一早上,西安南郊某公司员工小王刚走进办公室就收到一份通知,看罢内容他懵了,原来是公司通知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一段时间,因公司的销售业绩不好,市场推广部推出了一种新的营销方式,要求部门员工利用下班时间去地铁站向乘客发放宣传公司产品的小广告,而且还给每个员工规定了具体的地铁站点。不料,小王第一次去发放小广告就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不仅没收了他所带的小广告,还向他提出严重警告:严禁在车站发小广告,下次再来就要报警。小王回到单位后向领导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出以后不能去车站发广告。领导却坚持要求他继续去,要学“机灵”点,别被地铁站工作人员发现。小王觉得自己没有那么“机灵”,向领导表示他再也不去发小广告,领导训斥他“你说不去就不去!不服从领导就等着被炒鱿鱼吧!”听到领导这句话,小王以为他只是恐吓而已,没想到他真的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炒鱿鱼了!理由是他“不服从部门领导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和部门的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对照《劳动合同法》,小王带着满腹疑问和委屈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市总工会信访室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小王,了解情况后明确告诉他,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工会可以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的帮助下,小王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庭上,该公司代理人出示公司的规章制度,表明不服从领导管理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工会法律工作者据理力争,明确指出该公司要求员工去地铁站散发小广告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本就不应该执行,而且已经受到了地铁工作人员的警告,理应停止。但公司却有意违法,实属不当。所以,该公司这一管理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不服从。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无论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区劳动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小王的诉求。工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不服从领导”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例并不少见,又如:女工小李在西安一家公司做家电销售工作,去年9月,部门领导为发展业务,派小李去云南销售网点工作。小李给部门领导说自己已经怀孕7个多月,到外地去工作有诸多不便,如定期产检、居住地与工作地相对较远,上下班乘公交不便等,同时,小李向部门领导表示等自己生完孩子后,可以到外地网点工作的想法。该领导竟然蛮横地表示:小李如不能按照公司的安排到云南销售网点工作就得辞职。面对领导的强硬态度,小李向公司工会组织求助。

该公司工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单位部门行政领导沟通并交换意见,指出:国家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都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小李怀孕7个多月,理应受到单位的照顾和关心,部门领导以“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逼迫怀孕女职工辞职的做法不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严重伤害了女职工的感情。经过工会与部门领导的多次协调与沟通,部门领导终于收回成命,改变了要求小李到外地工作的决定。

实践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尊重劳动者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谐劳动关系是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各级工会组织,就应当旗帜鲜明地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张来周 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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