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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这样的电子签约 劳动者有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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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鉴于彼此不能相见等原因,往往会选择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事后却又表示反悔。他们可以反悔吗?

重大误解,劳动者有权反悔

1月28日,正在为求职发愁的古女士从互联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距离也很近,随即与公司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可当古女士来到公司上班时,才发现自己的工作地点在偏远的子公司。原来,因为求职心切,古女士没有细看简章,误解了公司的意思。古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根本性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识相悖,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难以弥补的行为。古女士之所以与公司签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距离自家较近,方便照顾家人,而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无疑当属其列。

欺诈手段,劳动者有权反悔

1月31日,郭女士见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称其系大型公司、工作环境与条件优越。郭女士觉得公司大,肯定各项工作规范、发布内容属实,遂与之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岂料,当郭女士前往就职时,发现公司不过是个“小作坊”,而且工作岗位有毒有害。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郭女士因为公司之前告知的虚假情况所误导才签约。□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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