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野生动物保护等纳入公益诉讼
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月25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决定明确,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惩罚性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对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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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月25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决定明确,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惩罚性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对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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