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不得因高温天气工时缩短降低工资
本报讯(独萍)5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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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独萍)5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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