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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9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西安市人社局发文

确保劳动者防暑降温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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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兰增干)6月5日12时10分,陕西省气象台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受西北气流控制,预计未来48小时内,宝鸡东部、杨凌、西安、咸阳南部、渭南南部、安康东部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5℃及以上,部分地方可达37℃。这也是我省今年以来发布的首个省级高温预警。

针对突然而来的高温天气,西安市人社局于6月5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西安市各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此,西安市人社局要求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西安市人社局要求,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同时,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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