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7月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明确,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2020年,我省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通知》要求,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经初步测算,自2月份政策实施以来预计为企业减负304.6亿元,其中为中小微企业减负271.29亿元,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以个人身份参保、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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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2020年,我省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通知》要求,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经初步测算,自2月份政策实施以来预计为企业减负304.6亿元,其中为中小微企业减负271.29亿元,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以个人身份参保、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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